洞见 | 李奋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什么高
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与量刑裁决的良性互动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2期。
[摘 要] 要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基石”作用,必须实现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既关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从宽”利益的兑现,也关乎认罪认罚案件能否实现快速处理,甚至关乎检法关系的未来走向。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的良性互动,虽有理论根基、规范依据和检法关系的协同趋向作为逻辑起点,但也受制于量刑建议的方式选择、司法审查的宽严把握以及二审抗诉的理由认知等诸多因素。为此,既需要检察机关努力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也需要法院在变更量刑建议时受到更为规范的程序约束,还需要检法理性看待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行为。
[关键词]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量刑裁决;良性互动
一、问题的提出
大约在2000年前后,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就开始了量刑建议的改革探索。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按照该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此时,量刑建议虽只具有“求刑建议书”的属性,对于法院的量刑裁决仅具有参考价值,“法院也没有义务按照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但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高达80%至90%以上的量刑建议还是得到了法院的采纳。究其原因,除了因为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规制下,本就呈现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局面以外,主要是因为实践中量刑建议的形式基本都是“幅度刑”,而且幅度往往还比较宽泛。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推行,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在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后,对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必须在听取包括被追诉人在内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至于量刑建议的形式,是“精准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则可以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不过,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量刑建议,都不再仅仅是法院进行量刑裁判时的参考因素,而具有了特别的裁判约束力,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时,除了出现《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五种不能纳入认罪认罚程序的情形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以外,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立法之所以赋予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特别的效力,主要是基于量刑建议是也应该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产物。如果法院能够在量刑裁决时对量刑建议给予最大限度的尊重和采纳,不仅可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还可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行以来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确实也得到了审判机关较为普遍的接纳,个别地方量刑建议采纳率甚至达到了100% 。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之所以如此之高,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个重要的原因显然不容忽视,那就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虽比改革以前有所减少,但仍然占有相当的比例。也正因为如此,“两高三部” 2019年10月24日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新要求,才被认为“给控、辩、审三方都带来了挑战”,“加剧了量刑建议制度乃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确定刑量刑建议没有给审判机关留下裁量幅度,加上其采纳率又受到检察机关的刻意追求和过度强调,不仅被不少人认为已超出了量刑建议的最初含义,也容易让审判机关产生量刑裁决权被剥夺的感觉,进而对量刑建议产生排斥情绪,以至于对那些既不存在五种法定情形又较为适当(至少不属于“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也没有予以采纳,并由此引发了被告人的上诉,有些案件还引发了检察机关的二审抗诉。这显然不利于量刑建议和量刑裁决两种权能关系的良性互动,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初衷。
因此,在量刑协商机制逐步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新常态机制的背景下,需要认真研究,审判机关应该如何审查和采纳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具体而言,是应强调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适当性进行“实质审查”,还是仅仅进行“形式确认”?抑或是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寻求平衡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如何把握?对于“不当”而非“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如何处理?是予以“适度容忍”还是“有错必纠”?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是否必须先行告知检察机关予以调整?在量刑建议未获审判机关采纳时,检察机关能否通过“积极寻求抗诉”的方式,来制约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判断和裁量?特别是,如不久前引发了沸沸扬扬争议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的二审抗诉理由,是否可以看作是一审量刑建议的合理延伸?以及二审法院是否仍应受量刑建议的特别约束,而不应再进行因二审抗诉所引发的全面审查?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影响着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良性互动的实现。而所谓良性互动,是指两者之间存在良好的、积极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或者说二者之间形成相互激发、共同促进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检察机关要逐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增强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尽力避免出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这是良性互动的关键;二是法院不应对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轻易地偏离量刑建议进行量刑裁决,特别是对于“基本适当”的量刑建议,应当给予必要的宽容,确保其对量刑裁判产生更强的约束力;三是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无论是“一般不当”,还是“明显不当”),需要“依法判决”的,应先行通知检察机关并要求后者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量刑建议;四是对于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并“依法判决”的,检察机关应给予法院的刑罚裁量以应有的尊重,“一般不应”提出二审抗诉;五是在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因而引发二审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宜直接改判加重刑罚。这种良性互动,不仅关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从宽”利益的兑现,也关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生动力,甚至还关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法关系的未来走向。基于此,本文拟立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法关系的视角,围绕量刑建议的审查和采纳这一核心问题,结合一些认罪认罚典型案例,就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良性互动的逻辑起点、制约因素以及实现路径等问题展开讨论。
二、良性互动的逻辑起点
三、良性互动的制约因素
四、良性互动的实现路径
五、结语